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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欺诈的特点是什么,合同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特点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二、合同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企业外部的合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主体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风险,即指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买方是否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但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发生的降价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除非显失公平或构成情势变更而免责。
合同风险中的另一种重要风险就是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合同的整体或部分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所导致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的风险,又称合同的法律风险,它包括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争议对合同最终全面履行所带来的严重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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