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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竟然私自把母亲的房子卖了,这样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12-24    作者:110网律师
黄先生与母亲一直共同居住。2009年9月,黄先生所在的县进行城市改造,黄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该县某小区的三套楼房,三套楼房当时均未办理房产证。
2011年9月,黄先生私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得到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先生,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郭先生交齐房款后入住。2016年,郭先生找到黄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证时,得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拆迁人为黄老太,必须由黄老太出面才能办理。此时,黄老太才得知房屋被儿子卖了。


为此,黄老太将儿子和郭先生一起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郭先生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郭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黄先生并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事后也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郭先生应腾退涉案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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