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需注意哪些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备哪些条件
导读:劳动合同是每个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需签订的劳动法律协议,劳动合同是参与工作时必须依法签订的,用人单位何种条件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合约?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合同终止后续签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详情请看下文。一、劳动合同续签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1.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1.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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