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高利贷”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110网律师
编者按:本律师将陆续推出100篇法律小文章,内容涉及民间借贷、离婚、工伤、交通事故、买卖、承揽、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商事等小文章。期望用简单朴素的语言向大家讲述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常识和纠纷,避免读者朋友们因不具备法律常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每一篇都是原创,欢迎批评指正!




民间之间的借贷往来,初衷是为了接济亲朋好友、邻里等因疾病、就学等急需资金周转,是为了弘扬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因此其并不鼓励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繁荣,加之小微企业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等原因,民间借贷越发繁荣,约定的利息也水涨船高,甚至出现“高利贷”等违法行为。那究竟什么的利息会构成“高利贷”?


1案例
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即每月3万元,乙出具《借条》1份交甲收执。此后,乙仅按约支付10个月的利息,后因资金紧张未能继续支付。无奈,甲具状起诉。法院判决乙还款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其应付未付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法律风险
看过前两期推送文章的朋友应该清楚:约定利息应书面载明,且首期利息不得直接在出借款项时扣除。借条可以写月息3分,4分,甚至5分,也不会导致借条无效,只是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得算作支付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2分或者3分的利息法律都是保护的,但这样说不够严谨。确切的说法是,如果借款人已经按3分支付相应的利息,已支付部分法律不予调整,但未支付部分最多只能按照2分来请求,超过2分的法律会予以调整。因此,才会出现上述“按月利率2%支付自其应付未付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