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法律热线咨询案例精选(一)
(一)基本案情
孙女士38岁,陈先生65岁,二人于2015年8月结婚,二者都是再婚。陈先生于2017年9月去世,未立遗嘱。此时孙女士已怀孕七个月。陈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价值60万。陈先生与前妻育有两个成年女儿陈甲和陈乙,陈先生去世后,陈甲和陈乙说给孙女士10万元作为未出世孩子的养育费,之后便让孙女士签了放弃财产声明。现在孙女士认为10万元太少了,自己没工作,还要抚养与前夫所生女儿李丙(抚养权归孙女士),负担太重,想反悔,遂电话咨询。
(二)法律分析
陈先生的房产由于是婚前所得,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陈先生死亡,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依据《继承法》第10条孙女士、陈甲与陈乙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同时《继承法》第28条规定要给胎儿预留份额。李丙曾跟随陈先生与孙女士生活一年半,成为陈先生的继女,并且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依据《继承法》第10条李甲也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此就房产价值来讲,理论上孙女士及胎儿、李丙依法至少分得3/5的份额。
对于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比如银行存款,依照《继承法》第26条应该先将二人婚姻期间的共同收入的一半分出,剩下的一半再行按照上述比例进行遗产分配。
孙女士所签放弃财产声明,是在配偶刚刚去世,财产还未开始分割之前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放弃遗产声明在财产分割之前可以申请撤销,具体情况依法院判定。
综上,孙女士就陈甲和陈乙让其放弃财产继承的行为,孙女士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及子女的财产利益。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