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二原告宋三妮、宋五妮共同诉称:宋战、田雪夫妻二人育有原被告五子女。张湾村61号院内7间房屋是宋战和田雪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过诉讼,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宅院内东房三间由宋大妮。后宋战订立遗嘱,其余4间房屋及存款由二原告继承,故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涉案宅院的4间房屋中北房2间由宋三妮继承,南房2间由宋五妮继承。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宋大妮、宋四妮共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二妮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雪先于宋战去世,未留遗嘱。宋战曾就涉案宅院内4间房屋订立代书遗嘱一份,代书人杨翁。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宅院的4间房屋中北房2间由宋三妮继承,南房2间由宋五妮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被告宋二妮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可以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宅院内7间房屋均系宋战与田雪夫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系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宋战订立的代书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二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