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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大额保单,转移夫妻财产的是与非?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引言:
吴律师,客户在婚姻期间,给自己父母(直系血亲或早期离异子女)购买大额保单,将来会不会按非法转移夫妻财产处理?
类似的咨询很多,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也是实务中的难点。下面的案例简析可看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律逻辑及一般路径,碍于篇幅,笔者简单归纳出核心要素,至于具体案情,读者也可据案号在网上自行了解:
 
金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浙绍民终字第604
内容摘要
 
一、为直系血亲(父母、或早期离异子女)购买大额保单,是否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案例中,徐某为自己及直系血亲投保的人身保险金额累计达到900多万元。是否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规定,赔偿其损失700余万元(徐某向两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数额)?
徐某认为,其对子嗣的投保行为是一种赠送行为,故赠送行为系双方认可。
 
二、审理查明
19986月——20135月期间,徐某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子女购买15份保险。分别为6720540元、442635元、退还保险费2000000元,其中4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子女,5份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其子女。
 
三、法院观点: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仅规定了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是针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分配问题的规定,但并未规定金某可以此要求损失赔偿。故金某主张损失赔偿无相应法律依据。
上述4份保险投保时间,均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其中有3份保险的最初投保时间分别为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远早于20131120日双方离婚的时间,且金某亦从未主张过在2007年之前双方夫妻感情已恶化,故并不存在金某主张的徐某为子嗣投保系徐某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2013510日的投保也仅缴纳保费100000元,在徐某总投保人身保险的保费中占1.4%的比例。且根据双方在201152日签订的承诺协议书显示,双方家产加多,经济状况较好,故就此而言,徐某在2013510日投保缴纳的保费100000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亦仅占很小的比例,故法院对金某主张的徐某为子嗣投保上述4份保险系为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不予采信上述投保人身保险的行为可视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对子嗣的正当赠与
注:案例完整素材,可参阅://www.wdpai.com/a/shtzgsalws/20419.html
 


□ 链接:《婚姻法》47条解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解读何谓“离婚时”:
    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间节点”如何把握?实务中有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应指“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的,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主要理由是,从一方起诉到判决,往往发生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变卖等情况,而且此时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外显,再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推定为主观故意,具有过错。
第二种:“离婚时”的理解应作适度扩张解释,从双方分居时起算。
主要理由是,夫妻分居期间开始,较易发生。
第三种:“离婚时”的理解应作扩张解释,即不限时间节点,只要离婚时故意隐瞒其曾经的擅自处分行为,通常是较大额的非善意行为,均可推定行为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对其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应赔偿对方。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由此可见,法律制裁的是“非法”“拒不交出”“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因此,不管何时所为,只要有隐瞒、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均应予以少分或不分。甚至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制裁。


总之: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额处分财产(如给自己父母、给自己前婚子女买大额保单),若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在配偶协商一致或知情无异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合意的对外赠与,若不知情或有异议,则在离婚时虽不宜按照47条“转移、隐匿”处理,但也应视为擅自对夫妻财产的处分,应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
若在非正常的夫妻关系期间,存在上述大额的处分,从立法精神看,认定为47“转移、隐匿”行为,以此实现对配偶权益的保护


吴振举:盈科家族律师、全国家族信托分中心主任,全国保险专委会副主任、金保承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管理杂志特约供稿人、CPBCLUB私人银行家俱乐部特约讲师、多家私人银行、保险机构财富保护与传承主题课程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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