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法院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免除刑罚的案例
新泰市法院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免除刑罚的案例
案例: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的父亲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在新泰市新汶街道寺山路新煤机械厂西门南路口附近,因家庭矛盾,用铁质锁将李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宝马牌轿车发动机盖、后视镜等处故意毁坏,损毁价值38892元。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某陈述,证人丁某、杨某、辛某、梁某证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新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悔过书,被告人某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除处罚。
原标题:丁某故意毁坏财物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