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应否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的支付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应确定存在加班事实,那么这部分事实由谁来举证证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应否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基本案情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单位不予承认加班事实引纠纷
邓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塑料公司工作。2015年6月邓某以该塑料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其加班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发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为此,邓某提供了其2015年5月至6月期间的考勤卡记录复印件,证明其在双休日进出单位加班的事实。
法院裁判 劳动者虚构加班事实 应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邓某提供的考勤卡记录虽然为真,但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邓某多次在双休日进单位刷卡上班后,并未进厂而直接外出,直到下班时间再回来刷卡下班。故法院认为,考勤卡记录不足以证实邓某有加班的事实,该塑料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故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应否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邓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形式上虽然为真,但根据视频录像反映,邓某刷卡签到后立即离厂,期间并未按规定加班劳动,故该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其加班的事实,邓某应对其谎报加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劳动者的基本约束,劳动者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严重者亦可能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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