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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杨某为A公司员工,2013年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成为A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明确约定:入股职工因调离本公司,被辞退、除名、自由离职、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份通过计算确定价格后由公司回购。2015年2月2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包括杨某在内的多名公司原股东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股权由公司回购,公司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对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进行回购,上述人员已从公司领取回购款,双方已经履行完毕。2015年3月19日,杨某等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收购其股份,上海市院认为原告股份已经回购完毕,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职工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自行约定其他股份收购的情形,公司在法定情形之外,可以规定若干的约定情形,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侵犯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即可。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股权激励|职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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