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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成功变更之诉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杨子兴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xx
被告:满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儿子满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至孩子成年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xx。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用,暂由女方抚养(期限六个月),男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
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也未接孩子。现孩子已超过十周岁,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且原告也有能力抚养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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