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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12-10    作者:110网律师
1、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2、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分割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为便于执行,可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此后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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