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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屋 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婚前父母为儿子购买房屋
武某某是独子,武某某的父母为了儿子能和女朋友张某早日结婚,在2002年10月出资20万作为首付款,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产权人的名字为武某某,余款40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3年10月10日,武某某和张某登记结婚。40万元的银行贷款由夫妇婚后共同偿还。2007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武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但坚持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婚后双方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武某某的父母在武某某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武某某,依法该房屋产权认定为武某某个人婚前财产。武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对武某某个人的赠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故判决武某某、张某离婚,诉争房屋归武某某所有,武某某向张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剩余银行贷款由武某某自行偿还。
律师说法: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武某某父母20万的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这个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武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案子是典型的父母帮助子女婚前购房的法律纠纷。对于武某某父母20万元首付款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行为。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认定房屋归武某某所有,武某某向张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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