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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在网购后买到假货,网络平台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简述
    杜先生是郑州市民。2016年10月10日,他在淘宝网一家厨具店花3168元买了一台抽油烟机,店铺产品页面上公开承诺“假一赔十”。11月2日,杜先生来到该品牌厨具在郑州的售后部门,得知自己买到了冒牌货。
    随后,杜先生联系该品牌厨具厂家进行检测,最终确定自己买的是假冒产品。经过电话沟通,杜先生从淘宝网获悉了卖家许某的电话等个人信息,但一直联系不上许某。
    杜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许某和淘宝网,要求许某赔偿十倍损失31680元,淘宝网要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支持杜先生的索赔理由,扣除之前已退还的3168元,判许某赔28512元。但是,对于杜先生提出的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而普通商品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规定。如果商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作出了加重自身责任的承诺,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按照承诺的额度赔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所以,商家为吸引消费者,主动加重自身责任,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有效。作出承诺后,商家如果销售假货,就应当按照价款的十倍赔偿消费者。
三、商家售假,网络平台是否担责
    杜先生发现抽油烟机是冒牌货后,淘宝网站向他提供了商家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杜先生则要求淘宝网与售假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杜先生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网购买到假货,首先可以追究商家的责任,网络平台有义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帮助,如督促商家与消费者协商、按照平台规则对商家作出惩罚、提供商家的联系方式等。
    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反之,如果网络平台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网络平台知道商家售假,网络平台也向消费者提供了商家的信息,则对于商家售假的行为,网络平台可以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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