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在刑事司法辩护中,通常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的地方总是会提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按照无罪来处理;第二: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为轻罪。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实行“疑罪从无”,即被告人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按被告人无罪处理;被告人罪重罪轻难以确定,按被告人罪轻处理,以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这也是法治的进步。
张明楷教授颇有见地的观点认为:“所谓合理的怀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事实,而非随意猜测。换言之,提出怀疑是基于证据,而不是基于纯粹心理上的怀疑。第二,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一般人的认识,所以,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怀疑之后,要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观念、不带偏见地作出判断。只有被告人认为法官应当产生合理怀疑时,还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只有当法官以中立人的身份认为未能达到确信程度时,才属于合理怀疑。第三,合理怀疑的成立标准是证明有罪证据尚不确实、充分。换言之,如果有罪证据已经确实、充分,那么,合理怀疑是不可能成立的。”案件事实形成中的怀疑应该以现有的证据为基础。合理怀疑不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臆想,而是基于自然规律、一般的生活法则以及客观证据而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怀疑。
所以说在律师辩护中,提出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观点后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 “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而不是对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疑问。
二 、存疑只能是针对案件关键性的事实提出,也就是对罪责有影响的事实提出。
三 、存疑可以针对关键性证据进行,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能达到的证明力充分展开说明。
四 、存疑必须是法官运用法律不能推定的事实。
五 、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共犯都必须对存疑承担责任,这种疑点的提出要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