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益诉称:原被告就被告名下欣然小区979号房产签订购房合同,原告支付首付款200万元,剩余房款由贷款支付。在履行过程中,因新政策规定首付比例提高,但是原告无支付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购房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全部首付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单方违约,故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前述购房合同。根据解除协议约定,被告有权在收到下一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后再退还原告首付款,现被告尚未找到涉案房屋的买主,故被告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房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原告申请,法院已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一年。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因政策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所有合同及协议均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根据购房合同,因政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需要达到约定的条件,现在因条件未达成,故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合理的返还期限。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