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律师说法:“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什么叫“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实践中,违章建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存在形式: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法条规定了针对违规建筑的几种的不同处理方式。通过该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一定要采取强拆。针对“违建”,政府应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及历史原因,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多种处理方式,而不能一刀切,全部强拆。
“违章建筑”与行政强拆
在前几日的推送《关于强拆,你最想知道的那些事》中,小编提到了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并简要介绍了两种合法强拆的表现形式——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其中,行政强拆针对的只能是违章建筑,对于特殊情况下合法建筑的强拆则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来进行。那么,针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强拆的法定要件包括两点:一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二是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主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任何部门都有权作出强拆的决定,有权决定采取行政强拆措施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相关部门只有执行权,没有决定权!
此外,即使是行政强拆,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等,并非说拆就拆。况且,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要不要拆除都需要考证。
因此,一旦自己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陷入“违建”纠纷,所有权人一定要积极作为,注意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并收集证据,及时寻求拆迁律师的介入,防止房子在“身份不明”时就遭遇强拆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