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反抗暴力杀人属于正当防卫吗?——深圳律师赵启太、田凯程为你解答
为了反抗暴力杀人属于正当防卫吗?
——深圳律师赵启太、田凯程为你解答
【关键词】
深圳律师 刑法 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 受害人过错
【案情简介】
魏某(本案被告)与柳某(魏某妻子)打工相恋,因为两个弟弟柳某大和柳某小尚未成年,柳某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魏某不得已入赘柳家。之后几年,魏某和柳某生了一个女儿,一起照顾老人,抚养两个弟弟成人,为柳某大娶媳妇,不能一直和柳某小住在西厢房,把自己家三口居住的东厢房让给大弟和大弟媳居住,把原来的厨房后面的空地上新建三间供自己的小家居住,后来柳某小也娶了小弟媳,几家人虽然没有以前亲密倒也相安无事,一直到村里公布新政策,要征收补偿家里的房子和土地,柳某大为首,和柳某小一起经常刁难姐夫魏某一家,声称姐姐是女儿,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占用家里的房子和地,甚至用木棍将姐姐家的窗户砸碎,并把屎尿泼在姐夫魏某家床上。。。
附·魏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魏某委托,指派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担任魏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害人柳某大长期、持续地欺辱其姐姐柳某和姐夫魏某(即本案被告人)的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起因。
辩护人接手本案的第一个感觉是惊诧:柳某大、柳某是手足同胞,是什么事情使得两家之间本应血浓于水的和睦亲情竟演变得如此水火不容,以至予以性命相搏?
抛开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不谈,单从柳某大的父亲柳某某与本案另一个受害人柳某小的证词中我们就已经发现端倪。柳某某作证说:“柳某大和柳某小不想让魏某住家中,我女儿没房不搬,这样就经常发生矛盾。”柳某小的证词也印证了这一点。毫无疑问,所谓“矛盾”的发生绝不是由被告人魏某引起的,正是因为柳某大两人愚昧而不顾亲恃、毫无理由地长期驱逐亲姐姐一家致使两家关系失和。
不仅如此,柳某大的驱逐行为带有明显的武力色彩,案发前一日傍晚,柳某大再次毫无缘由辱骂其姐姐柳某和姐夫魏某,并且持棍在柳某小的协助下将柳某和魏某一家的玻璃砸碎,并将污水泼进室内床上。因魏某紧急求救,“110”巡警赶赴现场,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但柳某大对当晚破坏行为拒不认错,巡警、柳某大的父母及众亲戚的劝说都无济于事,事情无法解决。以至柳某大的父亲对魏某说:“魏某他们砸你家玻璃,我也管不了,你找人把他们家玻璃也砸了吧。”
正是因为柳某大两人极为严重的挑衅行为未能得到合适的处理,再加之柳某大父亲的不当引导,最终直接导致了第二天血案的发生。
起诉书也提及柳某大、柳某小与魏某有住房矛盾,也认可柳某大确实在案发前一天深夜无故砸碎被告人家玻璃并叫骂等事实,但起诉书却不认定柳某大的过错行为是本案的起因,这对被告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本案被告人案发开始时只有砸柳某大、柳某小家玻璃的民事侵权的故意和行为;只是在柳某大持菜刀劈砍被告人时,被告人情急之中与被害人互殴,这是激情伤害,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预谋故意伤害。
如前所述,正是基于被害人严重挑衅和被害人父亲的不当引导,被告人魏某产生了砸柳某大、柳某小家玻璃出气的念头,遂邀集三位老乡商量这件事。当时四人主观上均只考虑砸玻璃的事,他们拿木棍与柳某大前一天砸玻璃用的器材相当,也只是用来砸玻璃的,而没有考虑用作砸柳某大、柳某小的凶器。这是一个典型的同态报复型的民事侵权的故意。
××年×月×日傍晚,当被告人在柳某大、柳某小不在场的情况下,将他们两家玻璃砸碎时,他们也确实完成了这个民事侵权行为,也实现了他们的既定目的。至此,本案的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已经告一段落了,正如柳某大、柳某小不会因其砸柳某和魏某家的玻璃而受到刑事处罚一样,被告人也不会因为砸碎了柳某大、柳某小家的玻璃承担任何刑事
责任。
但是,事情在此之后发生了众人意料之外的突变,在被告人已经完成砸玻璃行为一段时间后,待被告人将老乡送出门时,柳某大并未直接与被告人进行交涉,而是冲出厨房,手提一把菜刀冲向被告人,在此突发情形之下,被告人完全被动地由预先准备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带有防卫性质的与被害人的互殴。因此,对于将被告人的同态报复型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变成激情互致以及最终使自己受到伤害,被害人柳某大都应该因其首先持刀暴露其伤害意图而承担直接的引发本案的责任。
证明柳某大持刀从厨房冲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柳某某的证词和柳某小的证词也间接印证了这一点。柳某某和柳某小也证瞑刀是他们家厨房的,魏某已经很长时间不到他们家厨房里来了。这一切组成证据链,确凿证明了柳某大持刀从厨房冲向被告人、互殴由柳某大直接引起这一事实,根据《刑法》第5条“定罪处罚应该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是较轻的,相应的应该适用较轻的刑罚。
被告人以同态报复的方式而不是以法律的方式妥善解决被害人柳某大的挑衅行为,固然是不对的。但民事侵权行为演变为刑事互殴,责任则在于柳某大未能理智地面对由其挑起的民事纠纷,而是持刀冲向被告人,致使被告人情急之中挥棍击打被害人,这是典型的在被害人过错情况下的激情伤害,而不是预谋伤害。这反映了被告人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而且主观恶性较小,应予从轻判处刑罚。
三、被害人柳某大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延误有密切的关联
受害人柳某小作证,在发生互殴后,柳某大和他本人就立即被送往××医院,证人韩××、尹×分别证明了这一点,证人刘××的询问笔录也证明这一情况,这些证人证言证明,将伤者柳某大和柳某小送到医院的时间是在××××年×月×日傍晚7点到8点之间,但××医院对送到的伤员未及时检验诊治,只是简单缝合外伤了事。直到当晚午夜12点,当柳某大突然倒地昏迷对,××医院才匆忙将柳某大送至手术室抢救,因为已经延误4个小时而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最终柳某大不治身亡。
××医院是非常清楚地知道其延误治疗导致柳某大无法抢敬这一因果关系的,所以他们将责任推给了伤者和家属,在公安人员询问主治医生吴某的笔录里,吴在回答柳某大何时送到医院这一问题时,说是××××年×月×日23点左右。吴的说法与上述多个证人证言的说法不一致。
××医院的医生不能如实陈述事实的唯一原因是他们不敢承担延误治疗导致伤员死亡的责任。事实也确实如此,在时间就是生命的抢救程序里,一个颅脑骨折、大量颅内出血的病人竟然延误了4个小时没有进行最常规的X射线检查,没有对受伤头部进行CT扫描,未能及时进行血肿、清除和骨瓣减压,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最终导致了柳某大的死亡。
由此可见,柳某大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院未尽职责、疏于职守和医疗延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的结果只是柳某大、柳某小的伤害后果。医院未尽职责、没有及时抢救伤员导致柳某大死亡应该由医院承担相关责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柳某大的死亡后果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虽然被告人应承担伤害柳某大的法律责任,但却不能如起诉书那样要求由被告人来承担柳某大死亡的责任。
退一步讲,即便不能确定医院的延误是柳某大死亡的直接原因,至少也没有证据能排除这种可能性,这表明柳某大死亡的原因存有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不能要求被告人承担柳某大死亡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有其特殊的起因,既缘于被害人柳某大长期地欺侮其姐姐柳某和姐夫魏某,也缘于他不冷静地面对由其挑起的民事纠纷,持刀首先暴露伤害意图,以致引起互殴,受害人柳某大兄弟俩对案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被告人基于激情伤害柳某大,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柳某大最终死亡,与医院延误治疗有直接的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伤害柳某大、柳某小的身体,而没有直接致柳某大死亡,因此,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惶是较小的,不能等同于故意伤害致死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上述对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应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前段对被告人按故意伤害定罪处罚,丽不能按该条第2款后段对被告人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另外,被告人系本分朴实善良的农民,平时是循规守法的好公民,这一次基于义愤而激情伤害家庭成员,给整个家庭都带来巨大的灾难,被告人本人也极为痛心忏悔,事发后也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己真诚悔过,且具有自首的情节,按一般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被告人。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启太、田凯程
年 月 日
【律师解读】
本案当中,我们经过全面细致的考虑决定采取作罪轻辩护的诉讼策略,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真诚悔罪的态度、受害人主要过错、死亡因果关系这几个方面辩护。
第一、公诉方以故意杀人致死这一严重罪名起诉被告人,我们通过对案情细节条分缕析,主张被告人只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罪,且被告客观上的伤害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为了避免被受害人柳某大的菜刀伤害;
第二、这是一起激情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一直在村里助人为乐,安分守法,木棍是用来砸窗户的,并非预谋用于击打受害人,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
第三、受害人柳某大对自己的死亡具有相当程度的过错。柳某大先持刀伤人,威胁到了被告的生命安全,事实上被告的手臂确实已经被菜刀砍伤,背后倚靠的门框上也有很深的刀痕,足以证明事件的起因是受害人柳某大自己;
第四、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能排除是由于医疗失误导致的结果。晚上19点多送达医院,直到23点尚未采取适当的正确的救治措施;
第五、被告人魏某真诚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处被告魏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相关法律】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有需要请联系深圳专业刑辩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