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怎么寻求救济?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办
原告刘某系残疾人。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5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出具承诺书表明“……于被告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被告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单证明原告未在被告处付出劳动,每月仅领取200元钱。被告没有为原告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向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16年1月22日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保劳人仲案(2015)107号《仲裁裁决书》。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用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 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
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时,其必备的条件之一应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相关手续。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缴的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向行政部门主张过权利,而权利未得到保障。故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劳动者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这一条法律规定,在因用人单位而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这一类诉求。若不具备这两个前提,那么即使劳动者可以诉诸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也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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