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如何处理
张某由于出国无法照看位于上海闵行的房屋,便将住房交由好友庄某管理、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也一并交其保管。2013年,由于房价涨势迅猛,庄某便伪造了张某的《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此房屋售卖给了陈某,且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陈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之后张某获知此事,便将庄某和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庄某和陈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意见: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庄某是隐瞒事实私自转让,认定庄某和陈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庄某将房屋返还给张某。
律师说法: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庄某所持《授权委托书》为伪造,其并没有获得房主张某授予的代理处理房产资格,其行为为无权代理,且事后房屋出售行为并未获得房主张某的追认,故房屋售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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