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为避免债务
谢某于2009年与好友张某合伙贩卖服装时欠了张某7500元钱,至今无力偿还。今年2月,谢某的父亲病故,留下遗产18400元由谢某与其母继承。谢某见其母年岁已高更需花销,决定其父的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张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谢某要求从其又亲遗产个拿出7500元还债,剩下的再归其母所有,谢某坚决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一起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拒绝行使权利,放弃应当继承的遗产。
二、 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由于上述该问题涉及继承权的放弃,所以对继承权放弃的理解就是我们在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规定。继承权的放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5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49奈的规定,继承AA口果想放弃继承权,其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
(二)放弃继承权的限制。人们对于自己的权利有行使和放弃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继承权当然也不例外。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贡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余的规定,继承人国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肢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人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许可,可以自由的放弃继承权。但是其在放弃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且在放弃继承权时,其意思表示应是无条件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否则,继承权放弃无效。本案中,谢某将其本束可以继承的遗产全部给予其母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但是,谢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谢某如果继承其父的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拖欠张某一年多的7500元债务。但是,由于他放弃继承权,使自已依旧没有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其欠张某的7500元饯。所以,谢某放弃继承已经损害到了张某的利益,应当认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谢某应当继承其父的遗产,以保障其债权人张某的利益。(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