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能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当夫妻感情不复存在,婚姻关系即将解除时,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就成为最迫切的问题。就夫妻间的财产、债务来讲,债务的分割相对来说更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导致一方或双方离婚后背负经济上的负担。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通常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产生于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是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偿还的。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配偶有偿还的义务。比如:夫妻中借款的一方将借来的钱用于置办婚房。这种债务在借钱时目的就十分明确,是为了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这种债务虽然举债时间是在结婚之前,但举债之意和举债的用途都是婚后的共同生活,理所当然是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而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款是用作其个人生活甚至是非法用途的赌债,与另一方没有实质性的关系,此时另一方当然是无需偿还的。
因此,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是否能要求另一方偿还,还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