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12月31日前解雇员工 是否需支付年终双薪?
导读:很多单位会在年底前解除与某些员工的劳动合同,认为这样就不需要支付员工的年底双薪或其他年终奖。那么单位在12月31日前解雇员工,是否需支付年终双薪?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基本案情 公司年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要求支付年终双薪
2008年10月3日王某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代表,2011年12月20日双方续签了上述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担任华南区零售代表、工作地点深圳、基本工资2884元/月。
公司《员工手册》(王某已签收)第四章薪金制度规定“十三薪与12月份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员工个人承担相应的所得税”、“只有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方有资格享受十三薪;年中入职且符合前述十三薪发放条件的员工,其当年度的十三薪根据其加入公司的日期按比例折算”。
2014年12月15日公司违法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仲裁委于2015年2月5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929.14元。
2015年10月14日,王某再次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双薪,仲裁委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2992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已经离职不符合领取年终双薪的条件,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双薪2992元。
法院裁判 公司年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支付年终双薪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员工手册》规定“只有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方有资格享受十三薪”,但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过错完全在于公司,即员工系想12月下旬仍在职而不能,而据民法原理,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公司应当支付十三薪。
王某基本工资2884元/月是2011年12月时的标准,而公司未能举证到2014年基本工资仍为2884元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采纳王某之主张并认定计算基数为3192元/月、十三薪则为2992元(3129元÷365天×249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2014年年终双薪2992元。
律师说法 单位在12月31日前解雇员工,是否需支付年终双薪?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单位在年底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视为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双薪及其他年终奖的条件已成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年底双薪。
就本案而言,某食品公司月12月中旬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该解除系违法解除。王某未能领取年终双薪的原因是某食品公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此时便视为某食品公司向王某支付年终双薪或其他年终奖的条件已成就,某食品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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