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因开庭冲突时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
律师有时候会面临一个问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相同或者相近,导致律师无法兼顾开庭。如果法官通情达理的情况下,也许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但也会碰到法官逮着机会教训一顿,“忙不过来,当初收那么多案子做什么?”
其实,当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早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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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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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