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3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执笔人:韩玫)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第109-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