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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房改政策突变引发纠纷 法院现在是这样判的!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110网律师
自3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与3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之后,与商办类房屋有关的案件已开始陆续出现在法庭上。

最新判例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就房政变动引发购房纠纷连续审理了两起相关案件并作出了判决:


 

l  无购房资格而要求继续购买房屋的被判败诉


l  因无法贷款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被判终止合同。


案例一:
去年8月20日,张某与赵某签订了合同,约定购买密云区某“商住”用房,房价163万元,张某支付定金33万。11月15日,赵某向张某发送解约文件并通知中介,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并拒绝接受后期购房款。张某因多次协商未果,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告》出台。法院认定,根据公告对于购买商办类房屋的资格要求,需本人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屋,且在京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名下有住房,而且没有社保和纳税相关记录,受新政策影响,他已经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


法院判决
法官依法并告知只“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张某仍坚持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判例二
在另一起案件中,刚刚于今年3月8日签订合同的孙某与刘某约定,孙某购买刘某名下一套商业用房,拟贷款金额为42万元。孙某先期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但是因新政关系,孙某已经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孙某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5万元。
主审法官认定,因政策调整,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孙某现在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无过错,孙某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刘某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25万元返还给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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