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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解所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有许多解决的途径。但是有的人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私下与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时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一方让步,为求达到双方都满意解决纠纷的活动。和解是基于双方的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一、医疗事故和解需要具备的条件:
  1、参与和解的患方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一般参与和解的一般年满18周岁。
  2、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
  参加和解的患方应当是医疗事故中的受害者。但有的时候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昏迷不醒,精神错乱,那么这时候由他的监护人与医院和解。若受害者已经死亡的,那么他的继承人有资格与医院进行和解。继承人由《继承法》规定的顺序进行,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进行,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按第二顺序,以此类推。
  3、参与和解的方式
  患者既可以自己参与,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委托代理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但最好采取书面的方式,写明代理的权限,代理的事项等。
  4、医院方参与和解所具备的条件
  如果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参加和解,那么他签名的和解协议就有效。如果医院的其他人员参与和解需要出具医院的委托书,并在协议上盖上医院的公章。
  综上,虽然和解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法律不多加干涉,但是和解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约束力。以上总结了一些必备的条件,在作医疗事故和解时为您提供参考。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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