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抑郁的老人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精神抑郁的老人自书遗嘱
王某年逾九十,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某的丈夫已于2002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某继承。2011年王某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王某于2008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受遗产份额。
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王某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7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8年突发脑梗在医院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王某从智识、意识上都不可能书写遗嘱。
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7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不准备立遗嘱的能力。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立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小编提醒,立遗嘱是大事,为了避免将来遗嘱效力出现瑕疵,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