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一死三伤,交通肇事后认罪态度好怎么罚
交通事故致一死三伤2008年7月7日晚19时许,在未注意行车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驾驶小货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车两人轻伤及轻微伤,另一人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宋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15.83元。交通肇事后认罪态度好怎么罚延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转弯的规定,驾驶车辆驶入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从轻处罚。因此,延庆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