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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 保证人是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2003年5月16日,冰凌花公司向础明公司、大连农行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础明公司给冰凌花公司担保的贷款,待冰凌花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做抵押从农行撤出础明公司的担保。但该承诺并未取得作为债权人的甘井子农行的同意。2009年1月,甘井子农行起诉至大连中院。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保证人是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邦网为您解析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 仍被判承担责任
2003年5月22日,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出借1800万元,础明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9月3日,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出借1000万元,础明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3年5月16日,冰凌花公司向础明公司、大连农行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础明公司给冰凌花公司担保的贷款,待冰凌花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做抵押从农行撤出础明公司的担保。但该承诺并未取得作为债权人的甘井子农行的同意。
2009年1月,甘井子农行起诉至大连中院,请求判令:冰凌花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础明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连中院一审判决冰凌花公司还本付息,但未要求础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甘井子农行不服,以免除础明公司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为由上诉至辽宁高院,辽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井子农行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改判冰凌花公司还本付息,础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以抵押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能免责
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础明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冰凌花公司向其作出的关于以抵押置换保证的承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所有的担保虽然都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担保合同并非一个三方合同,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担保合同仅在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发生效力,任何第三方包括债务人在内都物权变更、解除担保合同。因此,确定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重点着眼于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在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冰凌花公司向保证人、债权人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以抵押置换保证。但这一承诺仅为冰凌花公司的一方意志,并未取得作为债权人的甘井子农行的同意。故该承诺虽然内容涉及到担保合同,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形式,并不能使此前的连带责任保证失效。故最高法院最终认定,础明公司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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