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的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6日,陈某祥、李某、朱某国签订《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设立南宁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某科技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祥认购股份所需70万元由李某提供借款支持,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原则上偿还借款的期限不应迟于2016年12月31日,并应按5%年利率计息。另查明,陈某祥与黄某于201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2日登记离婚。
2017年3月16日,因陈某祥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李某遂将陈某祥、黄某一并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祥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黄某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陈某祥的借款70万元,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本案涉及的《借款协议》生效时间为李某实际交付借款时间,即2015年10月6日,处于陈某祥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某祥借款系用于投资设立南宁某科技公司,显然并非用于其与黄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因此,本律师认为,李某关于案涉债务系陈某祥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黄某在本案中对李某的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该笔70万元债务应视为陈某祥的个人债务,李某关于案涉债务系陈某祥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黄某在本案中对李某的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判决:一、《借款协议》70万元债务由陈某祥偿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二、驳回李某要求黄某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