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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理应还债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案情简介:债务人因病死亡
2005年春节期间,赵女士的弟弟赵某经过母亲卢某,向赵女士借款7万元,用于交纳新购住宅楼的首期付款等相关费用。赵女士便带着儿子凯凯及弟弟的女友秀秀前往银行取款,回家后交到了弟弟和秀秀手中。碍于同胞之情,姐弟二人一直未提欠条之事。2005年7月,赵女士的弟弟因病去世。为讨回借款,赵女士向八道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被告小雪、卢某及秀秀偿还欠款7万元整。一审过程中,赵女士提供了证人、证言、银行业务凭证、房产首付款及其他费用的收据等多项证据,被告卢某和秀秀对赵女士弟弟借款事实也均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两被告各支付赵女士借款2.1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继承人除了婚生女小雪外,还有一个刚出生的继承人,因赵女士放弃了对刚出生的继承人债务承担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小雪和卢某各按债务份额的30%偿还赵女士。
律师说法: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理应还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将被继承人的债务一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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