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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擅自在公共区域建附属设施,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小区业主擅自在公共区域所建附属设施,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将试图通过一个案例对此作出专业的分析。 小区业主擅自在公共区域场所建附属设施
陕西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受开发商西安B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对“都市A”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许可,实际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2年11月14日,杨某某与B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B公司开发的住宅添福阁C单元1层101号、102号房屋两套。杨某某于11月29日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了6个月物业管理费用,并交纳装修押后开始进行装修。装修中,杨某某将两间房屋后阳台沿防水渠装置整面防护网,并在防护网中间安装两扇大门。该防护网覆盖了两间房屋阳台之间的公共空间。杨某某在该空间上搭设顶棚,形成独立区域。A公司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某拆除违章设置的防护网和违章搭建的附属物,封闭私自开设的后门,恢复建筑物原状。
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杨某某在添福阁C座101房以东沿防水渠搭建防护网,而在101、102号房屋内紧贴窗户安装防护网。认为:杨某某作为该小区房屋业主,为居住安全,贴窗安装防护网并不影响小区的管理和其他住户正常生活。但其在101和102号房屋南阳台之间沿防水渠安置防护网和在101号房屋以东沿防水渠搭建防护网,占用了公共区域,给小区管理造成妨碍,该防护网应予拆除。改判杨某某将其居住的添福阁C座1层101、102号房屋南阳台之间及101号房屋以东沿防水渠搭建的防护网予以拆除,并恢复房屋外观原状。
屋主安装防护网是否侵权,在法律方面应严格予以区分。其在专有部分所建附属设施应予保护;其在公共区域所建附属设施,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予拆除。
楼房等建筑物所有权构成,通常应区分为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简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独自专门使用的建筑空间所拥有的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通常指四壁具有确定的遮蔽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或区分所有人之间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本案中,被告杨某某紧贴窗户安装的防护网是其专有所有权的实现,并未侵占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亦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法律应予保护,不应拆除。
律师提醒: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擅自在公共区域所建附属设施的行为,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所有权。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其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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