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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致一死一伤 嫌疑人称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正当防卫”是人们普遍熟知的一项刑法制度,但大多数人对其只是片面的理解,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斗殴致一死一伤
歌厅服务员翟某与一名女服务员因微信抢红包发生冲突并厮打起来。事后,对方男友罗某带着几名同事到一家拉面馆找翟某索要赔偿。因双方没谈拢引发冲突。同在面馆吃饭的翟某同事鞠某持刀刺向罗某等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事后,鞠某供述称,“我被打急了,就掏出了折叠水果刀向对方扎了过去,至少扎了两个人。”鞠某说,他看到对方有人拿饭碗砸张某,就又扎了对方两下。“我没想到后果,就想着如果不扎退对方,对方就会打我和我的朋友。”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查明,本案系鞠某不能冷静处理纠纷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鞠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事出有因,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鞠某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6万余元。
律师说法: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包括一般的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一般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
本案属于在互相斗殴中实施的防卫,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参与本案时并未事先准备凶器,鞠某持尖刀刺击胡某的左肋部、张某的腹部等部位,显见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综合这两点,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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