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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里再有禁用词汇,工商局罚款二十万起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法律法规 
  依据《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其中第九条规定情况如下: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
  二、细则:
  针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网上公布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现针对这些“极限用语”做了如下整理:
  A、绝对不能用于宣传的词语是:
  (1)带有“国家”字眼的如: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世界级等;
  (2)带有“最”字眼的如: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受欢迎等;
  (3)带有“第一”性质的字眼如:第一、唯一、第一(NO.1\Top1)、第一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终极、全网销量冠军、领袖品牌等。
  (4)带有“首”字眼的如:首家、首个、首选等;
  B、建议不要使用的词语是:
  (1)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等;
  (2)顶级、顶尖、顶级工艺、极品、极致等;
  (3)世界领先、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独家等;
4)金牌、名牌、王牌、绝对、精确、优秀、永久、掌门人、万能等;以及“领袖品牌”、“领导(袖)者”、“至尊”、“巅峰”、“王者之王”、“全返”、“零元购(零首付)”、“消费全返”、“你消费我全返”等词汇,都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否则,就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词,容易被指违反《广告法》,必须引以为戒。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企业,一经发现违规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查封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企业全部承担。在此,希望各企业相关负责人能重视并做到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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