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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价格发生争议,能否要求继续履约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网签价格发生争议,能否要求继续履约
2016年31日,经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李某(甲方)、赵某(乙方)与A公司(丙方)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乙方以480万元整的总价款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6号院105号楼3单元1001号房屋(以下简称1001号房屋),此价款不包含依国家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税费,本次交易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乙方贷款方式系商业贷款,且首付款不低于338万元,乙方应于协议签署时向甲方自行支付定金20万元。甲乙双方应于签署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李某交付1001号房屋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赵某全额支付剩余房款460万元;2.判令李某支付律师代理费等12万元;3.判令李某支付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1469115.04元。
法院判决: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合同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效力问题属于法律价值判断之范畴。合同效力基于合同成立为前提,包括当事人具备相应之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就合同效力之评判应依法确定。本案中,赵某李某达成买卖交易的标的物系1001号房屋,该房屋具备房产交易条件,双方针对合法房产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签署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均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李某要求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等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自各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履约过程中双方于网签环节发生争议,因网签价格引发履约障碍。而《买卖定金协议书》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一致,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网签期限及网签相关事项。故赵某认为李某违约依据不足,现买卖合同目的实现不存在障碍,赵某具备付清全部房款的能力,应尊重双方约定且维护交易的稳定,赵某李某支付剩余全部房款,李某协助赵某办理1001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履行交房义务。
关于拆分房屋总价款以220万元为网签合同标准并作为计税依据存在避税之嫌。在先后数份合同约定不一致引发争议之情况下,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故应以480万元计税价格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即赵某负担,双方约定由一方实际出资承担双方应缴税费属意思自治以房屋成交价格480万元计税所增加之税费,并非政策原因新增税种,亦非1001号房屋不符合约定增加税费,而系双方确定此交易所应负税费,由赵某负担涉房交易的全部税费。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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