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青0105刑初243号集资诈骗罪一案庭审的法律意见
1、本案审判长的发问形式、内容、态度有先入为主之嫌,违反中立原则。并且在发文过程中进行自己的个人评价、反问、质问、辩论等,显然违反发文规则,其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是法律、法院的事情,法官却在庭审20分21秒-20分36秒间问被告人:“那你这个行为是啥?你自己说你这个行为是啥行为?你不知道你是犯罪你干嘛要跑啊?”发文行为明显缺乏法律常识,违反诉讼规则,程序错误。
2、”20:10间,公诉人自问自答:”那你负责什么呢?(不等被告人回答)你就是负责宣传.....”20:33:“但是作为总经理你应该知道啊!”“20:23:”(大声呵斥,与被告人强话)你说你投给河南的,投了多少?”公诉人的20分24秒左右间问被告人:“你的公司员工都叫你陈总,对不对?“等”你并没有自动投案是不是“等”“老百姓的投资款你们是以什么方式收到的?(不等被告人回答)一个是现金、一个事POS机,对不对?20:25左右间,公诉人发问:“钱放哪去了?“”你干啥的?你这总经理干啥的?“明显属于诱供那你这个行为。在辩护人明确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审判长直接回应“反对无效”。程序明显违法。
3、审判长在庭审1小时15分1秒-1小时15分14秒间对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的行为两次打断。法庭应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而发表质证意见属于辩护人辩护权利行使的表现形式之一,改审判长的该等行为,侵犯辩护人辩护权利,程序违法。
4、审判长在庭审1小时22分49秒-1小时22分55秒间,对被告人发问:“因为你当时是总经理,所以说人来上班不上班由你来决定的,对不对?”这样的发问,“因为你当时是总经理,所以说人来上班不上班有你来决定的”属于不看事实的主管推定,且推定行为发生在合议庭合意前,明显违背事实认定规则、审判中立原则、庭审程序;“对不对”属诱导式发问,明显违法。
审判长在庭审1小时26分43秒-1小时27分14秒间,对被告人发问:“第一个,员工是你负责培训
的,是不是?”、“(在被告人刚要辩解时,被打断)没有错把?”(被告人“第二个”三个字刚出口,就被审判长的话打断:)培训的这个员工的内容,实际上你是知道的,很明确的。“、”这个公司把这个钱弄来你也很明白的。”、“是不是,你很明白吧?”你很明确的,对吧?”、“这个公司吧钱弄来干什么你也很明白的。”这类的发问内容,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延续。
5、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审判长在庭审1小时28分15秒-1小时28分24秒间,对被告人讲:“你们这是共同,你负责宣传,负责安排人员进行,说白了就是在那拉客。、”然后*卫国负责提钱,你们就是这么一个共同利益。“由你负责宣传,刚才我一直问你,培训,培训什么内容,投资,高额回报。“待被告人辩解时,审判长根本无视,紧接着讲:”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人员俨然成了公诉人的角色,不是在正当的释法,而是违法的辩论,且其武断、蛮横之表现,其侵犯被告人辩护权之明显,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6、1小时28分26秒- 1小时30分01秒间,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要求质证。对于公诉人刚出示的一份证据,辩护人并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这样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也明确提醒了审判长其已经侵犯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审判长立即回绝:”因为这是被告人的以往供述,被告人对以往供述毫无异议,所以不需要再进行质证。“这样的回绝,明显是将被告人的辩护权完全等同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属于对辩护权的误读和再次侵犯,也属于违反证据规则;辩护人:”但在程序上“,没等辩护人便打断道:”程序上也没有不合适的呀!那是被告人自己的口供啊!“辩护人:”我请求法庭让辩护人发表完辩护意见。“审判长:”发表什么意见?“其对待辩护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名下你缺乏足够的正确认识。
7、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涉案某份证据,辩护人向公诉人明确了几页到几页,公诉人翻阅了案卷,说是公安机关订卷问题。1小时30分27秒间,审判长:“那也就是说那是公安机关订卷问题,那应该是完整的笔录。”辩护人:“那也应该是侦查机关来解释,而非审判长来解释。”公诉人:“那这个我们出示一下吧,就是页码有问题,.....就是装的顺序有误。“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质证。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庭审查明事实,本律师认为:被告人陈高峰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并其在本案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结合涉案数额、投资人人数等事实,可以认定其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但公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公诉人对其犯集资诈骗罪之控诉不成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且,本案审理程序错误。故,为公正审理本案,彰显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文明,本案以另改合议庭重新审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