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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非玩闹,签订协议需严守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该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刘某不得在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兼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刘某在工作期间,不得再与经公司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后刘某停止工作离职,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了解到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成立了某财富管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与公司一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违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且要求赔偿因此行为导致的损害。法院判决确认刘某违反合同及协议但因公司不能提供具体的损失,不支持赔偿要求。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无论从道德的角度还是法律的约束都应去遵守,否则在证据的强压下反而得不偿失。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员工保密协议|在其他公司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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