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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 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体贴对方,共同建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然而,现实生活中,离婚的案件却非常多。那么,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请看本文案例。 案件事实: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于2000年共同在大连服装厂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4日生育一女张某涵。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后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张某涵随原告一起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韩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及举证。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不顾原告及孩子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未尽到夫妻及家庭义务,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从2011年10月份出走到今,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且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韩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及举证,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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