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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币而售卖、运输 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发布日期:2017-11-11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作为一种最普遍的支付凭证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对售卖、运输假币等金融类犯罪向来都是打击的重点,那么什么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答。案情简介:购买假币运输时被警方查获
2016年4月,赵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大型交易市场内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十二万元,并藏在赵某的汽车中,驾车回郑州市中原区某市场进行进行销售的途中被警方查获而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赵某所持的人民币全部为假币。
法院判决:成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被告人赵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所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
理由: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假币,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出售、购买假币的面额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说法: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运输,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构成本罪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出售、购买、运输的是假币,如果不是故意的,可能不成立本罪。现实中,对于故意的的判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外,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智力、经历、当时环境等具体情况来判断。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刑法只制裁行为,不管思想活动。同时,实施这些活动还要以营利为目的。第三、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的涉案假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成立本罪最少的涉案数额是人民币四千元。此数额以上的成立本罪,否则很难成立本罪。本案中,赵某以超出通常交易的金额购买了与此极不成比例的假币,即使不论其他因素,赵某作为一个智力、精神正常的理性人可以得出赵某对所购买、运输的假币是故意的、明知的。同时,赵某的涉案数额已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依法成立本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明知是假币而售卖、运输   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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