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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如何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孟婷诉称:饶澜与饶哥系夫妻,育有饶中、饶东、饶南、饶西、饶北五子,现仅饶北在世。分家时,饶澜将隆村361号院分给饶南与饶北二人,东三间归饶南,西三间归饶北,原告系饶南之妻,被告系饶东之子。饶北与饶东签订购房协议,由饶东购买涉案宅院西三间房。现因被告霸占东三间,阻拦原告修建涉案房屋东三间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东三间房腾退并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饶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宅院中的六间房当时以饶东之名,由被告出资购买,饶东现已去世,且分家时该房以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主张。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买卖合同签订后,涉案宅院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至今,被告对该房进行了修建。被告向法院提交当时饶北、饶南、饶东签订的房屋有价转让协议。经证人饶北出庭作证,称当时将涉案宅院出售给饶东是经过饶南同意的。原告不予认可。
  四、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分家时涉案宅院的分配事实均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宅院中东三间房是否一并出售给饶东存在争议。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宅院的使用情况、饶北出庭的证言以及被告向法院提供的房屋有价转让协议上饶南的签字,这一系列证据足以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中东三间房当时也一并出售给饶东的事实。原告主张东三间房是出借给被告居住的,但是被告借住的30多年中,原告从未收取过任何使用费,更未曾对东三间房进行任何的管理修缮,原告对于起主张的事实既不能提供证据,所述情况有不符合常理,故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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