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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程智华律师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种类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证据,它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它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无罪的事实、罪重的事实、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告的位置,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很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很自然地会考虑如果我作出这样的口供,对我是否有利,法院将对我处什么样的刑罚。这样就很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提供掺有虚假成份的口供,甚至完全是虚假的口供。实践中,也有的被告人,出于哥们儿义气,替他人顶罪等。在案件的讯问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都有可能迫使被告人提供虚假的口供。另一方面,被告人的口供是被告人自己说的,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那么,被告人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在公安、检察机关说一套,到法院一看要对自己判处刑罚又推翻了,不承认了,这样使证据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只要被告一翻供,案件就要重新审理,非常被动。因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处以刑罚,也就是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即使是定罪免刑也不可以。
  那么,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它们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这些证据相互吻合,经过法庭质证是确实可信的,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如一个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其本人不承认杀过人。但当时有人在现场亲眼看见其手持尖刀正在行凶,并且现场也留下了他的脚印,作案工具尖刀上也留有他的指纹,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也证明其有作案的时间、动机。人证、物证具在,无论其是否承认杀过人,都可以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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