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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有异议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杜红涛律师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申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情形
  如果违法行为是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以下8种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车主可以通过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来撤销处罚。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8、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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