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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或无效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赵虎律师
?    商标注册成功后不代表万事大吉,如果注册的过程中存在某些“隐疾”,或者注册成功之后使用不当的,他人可以提出商标无效或者撤销商标。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其实是把一部分符号资源由某个市场主体进行了垄断,而符号资源是有限的社会财富,如果得到垄断权的市场主体在授权过程中存在问题,或者使用不当的,通过一定的程序让这部分符号回到公共领域,这种制度设计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

    我国《商标法》在规定可以提起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的当事人时,根据导致商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原因究竟是关涉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为基础进行了划分(当然关涉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会关涉公共利益,只不过是首先关涉的是个人利益)。在关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比如:因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商标禁用条款为由提出商标无效的,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因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商标无效,其他人没有权利。商标注册之后三年没有使用的,其实没有直接损害特定人的权益,而是对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利益人的损害,任何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主张他人商标三年未使用应该撤销的申请人,不用证明自己与被申请撤销商标有无利害关系,同样有无利害关系也不是此类案件审查的内容。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虽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无效或者撤销,但是一旦案件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作出之后,对于决定书和裁定书不服的,只有决定书或者裁定书上载明的当事人才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审,这个时候的原告(或者申请人)是特定的,当事人的地位除非由于法律的规定,不能转让。

   “史努比SNB”商标案中,主要审理就是商标纠纷中的主体问题。台湾娇娃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史努比SNB”商标,针对该商标,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撤201004236号决定。一般情况下,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如果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可是,因为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后将另外一枚“史努比”商标权利人变更为花生漫画公司,所以不再介入纠纷。而花生漫画公司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这个案中,重点就在于:花生漫画公司是否具备提出评审申请的主体资格?

    这个案中,原申请人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申请,以这个理由提出撤销申请并不需要特定人作为申请人,也无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涉案商标之间的存在哪些特定关系或者侵犯了哪些特定权利,任何人均可以提出。不过,一旦商标局的决定作出之后,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起诉,其他人因为不是涉案当事人,不能提起复审和诉讼。花生漫画公司虽然取得了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的商标权,但是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的案件不审理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只审理涉案商标是否三年内进行了使用的问题,所以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花生漫画公司可以取代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的地位提出复审申请和诉讼,应该视为案外人。对案件的审理也止于程序,没有必要深入实体审查。

    在因为侵犯个人利益提出的商标无效申请中——比如因为侵犯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提出的无效宣告——如果相关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有权利参加复审和诉讼程序。因为这个时候涉及到的私权利已经发生了变动,不让新的权利人参与庭审会损害其利益。在诉讼中,一般根据一方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综上,权利变动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变动之后新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参加之前已经进行的商标复审或者诉讼,取决于商标复审或者诉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于因公共利益提起涉案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的案件,一般继受权利人无法参加,除非提出新的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申请。
(作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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