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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约 租期应该怎么定?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约
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没有续约该怎么办呢?口头上的续约和书面续约又存在怎样不同的法律效力呢?
张先生与某通讯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的房屋租赁给某通讯公司建设移动基站,租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租赁期满三个月后,张先生多次催促某通讯公司迁出房屋给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某通讯公司至今拒不迁出,故张先生于2014年7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通讯公司辩称:对方在合同期后未提出异议,双方应按原合同再延续5年租赁期。仲裁结果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仲裁评析租赁期满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是原合同期限,应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张先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到期未续约:可随时解约。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张先生与某通讯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已期满,张先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只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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