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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台签收并不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快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上诉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上诉人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争议焦点未经授权或指定的情况下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签收是否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快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公司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主张超过上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门囚徒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诉讼文书的送达|判决书由前台他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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