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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婆婆奖励儿媳赠与房产,不料孙女非亲生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陈女士的儿子王某和被告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甲和一子王某乙。为奖励被告李某,且由于当时政策的原因(原告儿子名下不能同时拥有两套房屋),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自己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被告所有,并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16年1月原告儿子王某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1月,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王某甲与王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7年5月23日,陈女士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女士诉称
  当初原告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无偿赠与被告的初衷是为了奖励被告为原告儿子生育了两个小孩,为他们家继后香灯,现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甲与王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房屋赠与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而且自从知道王某甲非自己的亲生孙女这一事实后,原告在感情上大受打击,身体状况也受到影响。现原告年事已高,已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目前主要依靠房屋出租的租金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开支。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
  被告李某辩称
  原告当初将房屋赠与给被告时,是不负有义务的,且经过了公证,依法不得撤销。原告与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自就应该对自己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被告并不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实际上被告与原告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出轨行为,被告是在结婚之前怀上身孕,被告对女儿王某甲非王某亲生并不知情,对这件事情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不构成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节。原告的经济状况自赠与行为作出至今并没有显著变化,且其并不会因为赠与行为导致生活艰难。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被告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故原告称其为奖励被告将房屋赠与被告符合社会情理。在被告与王某离婚后,双方生育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依然是维系原、被告亲情关系的纽带。
  本案中,当原告得知王某甲并非其亲生孙女后,原告当初赠与被告房产的初衷产生动摇亦符合社会情理,故原告认为被告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形该院予以采信。
  最终,禅城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禅城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房屋赠与合同|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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