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专家:奉军律师
何为“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
缴纳土地
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
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一、
小产权房的类型1、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占用
集体用地或耕地
违法建设,将农民
集体用地使用权
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
违法建筑。(这个是最常见的)
2、
限制销售的小产权房:在政府
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
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
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的不完全产权房。
3、军产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
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4、部分二手房:一些二手房还没
办理征地手续及欠缴土地
出让金就进行
交易,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二、
特点1、价格优势明显:
小产权房建设在
集体土地上,这些
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较低。
最重要的一点是,无须
缴纳国有土地
出让金和相
关税费,于是土地建设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
国家不承认并不予
办理小产权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上市
交易。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
交易。严格上来说,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
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
集体土地之上,与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违背。农村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
集体组织成员的
专有权利,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
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
行为是
违法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或村
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风险大:
小产权房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购房者从乡镇或
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
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
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
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
最新政策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
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
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
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
制度改革或
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
非法将农民
集体土地转为
国有土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非法出让或出租
集体土地用于
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
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四、
购买风险(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
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
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
集体成员的
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
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
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
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
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
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
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
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五、
相关案例案例一: 独生子刘某工作后将户口从农村
迁走成为城市居民户口,但其父母的户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过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产权房。
刘某决定将房屋出卖却
遭到村委会阻挠,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已不是该村村民,没
有权利出卖该房屋。
分 析
根据相关条例,刘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遗产的范围,刘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拥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但是在继承后的实际操作中,刘某由于不具有该村
集体户口,存在无法
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建议其将房屋出让给该村的其它村
集体成员。
案例二: 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如果遇到
拆迁可否获得补偿?
分 析
小产权房一旦涉及到
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得到
拆迁赔偿,而买家很难得到补偿,风险很大。
案例三: 赵某日前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签约当日,钱某向赵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
一个月后,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赵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钱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
分 析
法律法规不允许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
处分等
权利,不能
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返还钱某购房款,
驳回钱某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宅基地转让还是小产权房买卖都具有较
大法律风险,大家务必谨慎对待。若是
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互相转让,也应该给自己敲响一个警钟,避免因
拆迁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自己
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