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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飞来横祸”起诉获赔26万元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颜培卿律师
【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71号】这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在高尔夫球场打球时被球击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共获赔26万余元,在此与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张某与魏某系高尔夫球友,2014年3月22日,张某与魏某在XX公司高尔夫场地参加球队例赛,当日17时许,张某和魏某在第8洞开完球后,张某在找球过程中魏某即开打第二杆,球飞出后击中张某头部右侧,致其当场昏迷,后被送入医院救治,同年5月20日出院。期间魏某共垫付医疗费56046元。之后张某与魏某及XX公司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张某向本律师求助。
庭审中被告魏某辩称:本案为意外事件,高尔夫球作为体育运动存在风险,应以风险自负为原则,不能按过错责任推定,原告系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才造成损害,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减免被告的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XX公司不存在过错,本次事故是魏某未尽注意义务导致,XX公司提供的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场地,XX公司尽到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球童的职责只是负责介绍球场情况及帮助捡球,且球童有告知原告存在危险。
【案情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魏某在击球前,应当确定近旁无人或远处无人位于球可能击到之处。而魏某明知原告位于其击球位置与前方球洞之间,距离仅20-30米,完全在其射程范围内,其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力击球可能击中原告的后果,虽然其主观上不希望伤及原告的后果发生,但因其过于自信,最终击伤原告,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被告XX公司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其提供的球童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对球场上可能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安全隐患应有预见能力,并予以及时阻止。故被告XX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审判结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26万余元,被告XX公司承担上述20%的补充责任(现本案已全部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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