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常常遇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结果,三种结果如何理解,有合法后果以及如何救济。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决定立案前,经过审查,不符合《民诉法》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管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即发生在立案前审查阶段。结果是不无进入正常的实体审理程序。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即《民诉法》119条之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依据:《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讼条件的案件,立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根据和正当理由而不成立的,判决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四、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主要区别: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在程序上做出的否定裁定,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起诉的请求在实体上不能得到支持,比如请求无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等。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只能通过申诉处理。